
<申根免簽證>:
民國100年1月11日零時起生效,以進入申根區首站(含轉機)的當地時間為準,可以免申根簽證方式進入的歐洲申根區國家及地區,凡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,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,不需要辦理簽證;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免申根簽證國家及地區為:
- 申根會員國(25國):
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丹麥、芬蘭、瑞典、斯洛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波蘭、捷克、匈牙利、希臘、義大利、馬爾他、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冰島、挪威、瑞士。 - 歐盟會員國但尚非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(3國):
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。 - 其他國家(非屬申根公約會員國,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,共計5國):列支敦斯登、教廷、摩納哥、聖馬利諾、安道爾。
- 其他地區(申根公約會員國之自治領地,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,計2地區):丹麥格陵蘭島(Greenland)與法羅群島(Faroe Islands)。
- 詳細資訊仍需以歐洲各國相關駐台機構、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或中華民國外交部公告為準。
- 若您對<申請申根簽證>條款有任何疑義,歡迎利用<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>資訊
- 提醒您:申根醫療保險建議仍需購買,因不保證海關是否會需檢查此份文件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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